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u00A0\u00A0\u00A0\u00A0本院受理上訴人廣州市天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廣州京信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曹孟良、胡偉瀅、羅俊明、廣州歐通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小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本院(2018)粵01民終451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準許上訴人廣州市天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訴。廣州市越秀區(qū)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141號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計25元,由上訴人廣州市天意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dān)。本裁定為終審裁定。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