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黎明訴被告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們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相關(guān)訴訟材料。原告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購買博洛尼整體櫥柜的貨款余額及代金券共11600元;2、被告支付拖欠貨款違約金暫計為31494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dān)。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nèi)。本院定于2017年3月23日14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O一六年 十 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