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召開,再次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草案二審稿仍為11章,條文由186條增加至202條。今年6月27日,國內首部民法總則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提出,國家鼓勵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也應當向社會有序開放。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guī)定: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yè)經營活動。
兄弟姐妹等“其他近親屬”
可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jiān)護人
“民法總則(草案)”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范圍作了規(guī)定。有的常委會委員表示,草案只規(guī)定了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作為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現實生活中,不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是由其兄弟姐妹等近親屬照顧。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其他近親屬”納入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范圍。
兒童遭性侵害訴訟時效
“民法總則(草案)”一審稿第一百八十一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然而,有代表和社會公眾建議規(guī)定訴訟時效起算的特別規(guī)則。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一些常委會委員提出,非法獲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違法行為泛濫,社會危害嚴重,建議進一步強化對個人信息的保護。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收集、利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提供、公開或者出售個人信息。
記者注意到,“民法總則(草案)”第一百二十四條提到,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此前“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第一條中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有的常委會委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在義務教育領域,應當限制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建議法律對此予以體現。教育部還提出,根據黨中央精神,不允許舉辦營利性民辦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建議予以明確。
法律委員會經研究,明確規(guī)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不得進行無關的商業(yè)經營活動
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等提出,現實中存在公共文化設施過度商業(yè)化的問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guī)定:“不得將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用于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yè)經營活動。”“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還明確提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草案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大中小學的文化體育設施在不影響正常教學秩序的前提下,應當向社會有序開放。草案第三十一條明確:“鼓勵機關、學校、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 (據《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