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原雷士照明董事長吳長江一審判14年)
信息時報訊 (記者 江月華通訊員 溫永宏 周澤鋒) 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昨日對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吳長江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4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并責令被告人吳長江退賠人民幣370萬元給被害單位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以挪用資金罪判處另一被告人陳嚴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8月間,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聘請被告人吳長江為雷士控股總裁,同時聘請吳長江擔任世通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香港雷士照明有限公司董事長、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在此期間,被告人吳長江為籌措資金建設其個人實際控制的重慶無極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所開發(fā)的“雷士大廈”項目,在沒有經過雷士照明控股有限公司授權及董事會決議通過的情況下,個人決定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存于銀行的流動資金存款轉為保證金存款,為其控制的5個公司向銀行先后共申請的人民幣90162萬元流動資金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為此先后出質保證金人民幣92388萬元。
后由于被告人吳長江無力償還上述貸款,致使上述銀行將雷士照明(中國)有限公司的人民幣55650.23萬元保證金強行劃扣。
2014年初,被告人吳長江利用擔職務便利,將處重慶雷士照明有限公司的部分廢料款項370萬元挪為自己使用。
(原標題:原雷士照明董事長吳長江一審判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