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檸榛出庭受審。通訊員王鑫剛攝
京華時報訊(記者高鑫)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代理經(jīng)理楊檸榛因涉嫌貪污租車款37.3萬余元,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楊檸榛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8日開庭審理此案。楊檸榛否認貪污錢款,辯稱是公司財務做賬問題。
代理經(jīng)理多種方式私租公司車輛
 1986年出生的楊檸榛是陜西韓城人。據(jù)一審判決中認定的供述,楊檸榛回憶,2014年7月,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首汽租賃公司”)招聘各省分公司經(jīng)理,他經(jīng)過了筆試、面試,成為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簡稱“分公司”)經(jīng)理。隨后,他著手成立了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
 2015年1月,分公司有了正式店面,楊檸榛負責全部經(jīng)營、管理工作。他承認,在擔任分公司經(jīng)理期間,自己主要用三種方式私自出租公司的車輛。分別是,將分公司的車讓別人開到自己的營口兄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簡稱“兄弟公司”),并以后者名義對外出租和收租金,而這些車在首汽租賃公司系統(tǒng)中一直顯示處于待租狀態(tài);將車輛從分公司拉到營口,以兄弟公司名義與承租方簽訂長期租車合同,卻不錄入分公司的系統(tǒng),租金也不交給分公司;將車短租給承租方,他將承租方直接給的租金據(jù)為己有。
楊檸榛承認,這么做是想多賺錢。收的租金,他用于日常開銷,以及支付營口兄弟公司人員工資了。
貪污37萬余元一審被判3年
 2015年12月28日,楊檸榛因涉嫌犯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北京市東城區(qū)檢察院以犯貪污罪,將楊檸榛公訴至法院。
檢方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間,楊檸榛利用擔任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代理經(jīng)理的職務便利,通過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營口兄弟公司,將分公司車輛對外出租,并將租車費用24萬余元據(jù)為己有;以營口兄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將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一輛別克牌轎車出租,并將租車費用6萬余據(jù)為己有;將承租人王某、葛某應當交付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租車費用8萬余元據(jù)為己有。
一審法院認定,楊檸榛利用職務便利,多次私自對外出租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車輛,并將租車費用37.3萬元占為己有。案發(fā)后,他退賠6.9萬余元。最終,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楊檸榛有期徒刑3年。
宣判后,楊檸榛不服判決結(jié)果,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今日開庭審理此案。
上訴否認貪污稱是公司財務做賬問題
“我主要是對職務的認定和犯罪數(shù)額有異議。”被告席上坐著的楊檸榛說。他認為,自己并非“國家工作人員”。其律師補充,楊檸榛是“代理日常經(jīng)營管理”,不等于“負責該分公司的全面工作”,他在實際工作中更是無財務、資產(chǎn)管理支配權(quán),無首汽租賃公司的代表權(quán)。
法庭上,公訴人訊問:“首汽租賃公司系統(tǒng)顯示‘待租’,那些車租出去了嗎?”楊檸榛答道“租出去了。”“租金該歸誰所有?”“首汽公司。”“涉案錢款為什么會進入你的個人賬戶和個人公司的賬戶?”“我認為是公司財務做賬的問題。”
對于涉案金額,楊檸榛辯解,自己為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墊付的車輛相關(guān)稅款,已超過涉案金額。另外,他還曾為公司追回5輛被騙車輛,價值大約100多萬元,自己為此墊付的一些錢未報銷。“楊檸榛的合理成本不給報銷,直接造成他把租金用于周轉(zhuǎn)。”其代理律師補充。
 8日上午,由于上訴方當庭提交新證據(jù),法院宣布休庭,擇日繼續(xù)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