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u00A0洪雪)\u00A0\u00A0\u00A0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沈陽分公司代理經(jīng)理楊某,被指控將租車費37萬余元放入個人腰包。一審因貪污罪獲刑3年后,他提出上訴。今日上午記者獲悉,因楊某親屬代為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有悔改表現(xiàn),二中院審理后予以改判,以貪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退繳的30萬余元全部發(fā)還首汽租賃公司。
一審首汽租賃一經(jīng)理貪污租車費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間,楊某利用擔任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代理經(jīng)理及實際負責日常經(jīng)營管理工作的職務便利,通過自己擔任法定代表人的營口兄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將沈陽分公司的車輛對外出租,并將租車費用24萬余元據(jù)為己有。
此外,他以營口兄弟汽車服務有限公司的名義,將沈陽分公司一輛別克轎車出租給一家公司,并將租車費用6萬余元據(jù)為己有。楊某還將兩名承租人應當交付首汽租賃沈陽分公司的租車費用8萬余元據(jù)為己有。據(jù)悉,在首汽租賃公司系統(tǒng)里,這些車輛的狀態(tài)顯示為“待租”。
楊某于2015年12月28日被抓獲。案發(fā)后,他退賠69999元。
一審法院認定楊某貪污款為37萬余元,以貪污罪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0萬元。判決后楊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上訴“錢全用在公司了”
二審開庭時,楊某辯解說,他是被派遣到公司,不具有國家公職人員身份,其行為應是職務侵占。此外,涉案數(shù)額沒有指控的那么多,且錢款均用于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
楊某說,當時他剛到沈陽分公司,沒有轉(zhuǎn)正,為盡快轉(zhuǎn)正,他曾自己掏腰包給公司墊付錢,“當時從首汽拿過來的車都沒有上牌,車子停在什么地方都有,沒錢交停車費,需要公司劃撥。為盡快上牌,我才自己墊資。2014年年底,51輛車從首汽公司調(diào)來,直到2015年9月,車輛才正式過戶到沈陽分公司。”
楊某還稱,他為沈陽分公司墊付的車輛相關(guān)稅款已超過涉案金額。另外,他曾為公司追回5輛被騙車輛,價值大約100多萬元,為此墊付的一些錢未報銷。
公訴人則表示,楊某的行為構(gòu)成貪污罪,其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建議駁回楊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全部退贓改判緩刑
二審開庭后,楊某的家屬代為退繳30萬余元,楊某也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認為,楊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據(jù)為己有,且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一審法院根據(jù)楊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zhì)、情節(jié)及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決,定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二分檢的出庭意見亦無不當,唯楊某的家屬代為退賠全部違法所得,楊某有悔罪表現(xiàn),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法院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第一、二項,以貪污罪,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30萬元,扣押在案的30萬余元發(fā)還首汽租賃有限責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