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
廣州市汾行貿(mào)易有限公司、朱麗英、閆曉東: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康王路支行訴被告廣州市汾行貿(mào)易有限公司、朱麗英、閆曉東、山西杏花村汾酒銷售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依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法律文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2016)粵0103民初4453號案的起訴狀副本、2017年5月22日9時00分本院第17法庭的第二次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通知書及中國廣州分析測試中心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30日。逾期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經(jīng)辦人:彭景威、陳麗儀 聯(lián)系電話:83006065、8300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