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蘇揚州消費者韋先生反映:菲林格爾地板出現(xiàn)質量問題,廠家和南京總代理以種種理由拖延,不及時處理問題。
據韋先生說:我在2008年3月6日,我在揚州購買了菲林格爾復合實木多層地板,購買價格:18500元。使用幾個月后,地板便出現(xiàn)油漆膜霧化現(xiàn)象,于是我們向經銷商反映問題,之后經銷商及公司技術人員上門鑒定,確認是地板基材干燥的質量問題,不存在使用問題。經協(xié)商,于2008年12月31日簽訂更換地板協(xié)議以及補償經濟損失的處理協(xié)議書(已蓋章),協(xié)議中寫明于2009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換工作,但是直到目前地板仍未得到更換。在這期間我多次與菲林格爾南京總代理協(xié)商此事,但是他們以前任經理工作調動、后任經理不清楚此事,并且協(xié)議是委托經銷商簽訂為由,拖延處理此事。因為我6月份要到外地出差,所以臨走前我再次聯(lián)系南京總代理的經理協(xié)商此事,并告知我要到8月份才能出差回來。該經理也表示:目前廠方要先準備材料和安排安裝人員,到8月份安裝肯定沒有問題。于是在我回揚州的前一天電話聯(lián)系這位經理,其稱第二天可以按時安裝,可是第二天我們等了一天也不見來人,于是又聯(lián)系他,他以各種理由拖延。無奈我只有撥打菲林格爾上海總部的800電話,工作人員讓我找華東區(qū)負責人唐小姐解決問題,但是唐小姐當時不在,接線員稱下午會主動與我聯(lián)系,但是直到晚上9點也沒有等到其電話。
韋先生表示:我很不解,難道菲林格爾公司員工調動也是推諉處理產品質量問題的理由嗎?對于消費者的投訴,作為總公司至今無人問津,這就是品牌企業(yè)對于消費者的態(tài)度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 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jiān)督。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菲林格爾木業(yè)(上海)有限公司:重新簽訂協(xié)議,更換問題地板,補償地板總貨款的50%,據了解:1996年,菲林格爾旗下首家中國子公司——菲林格爾木業(yè)(上海)有限公司在浦江南畔建立;1998年,亞洲總部由新加坡遷往上海;2001年,菲林格爾木業(yè)(上海)有限公司二期投產后已成為亞洲首屈一指的強化地板制造商,年產能力達到1000萬平方米,年銷量在業(yè)內名列前茅。2003年,三期投產后,新增實木等各類地板,生產能力達到1400萬平方米/年。同時引進先進家具、櫥柜生產線,制造歐洲風格的整體廚房和系統(tǒng)家具,由德國技術專家全程管理。2004年,第四期擴建工程動工,年內竣工投產后系列地板設計產能將增加到2000萬平方米/年,整體廚房和系統(tǒng)家具設計產能將達到30000套/年。同時,菲林格爾木業(yè)(上海)有限公司是亞洲業(yè)內首家通過德國萊茵TuV之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和ISO14001環(huán)境管理體系認證的德資企業(yè),并獲有中國環(huán)境標志產品認證,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頒發(fā)的中國質量免檢產品證書。那么菲林格爾木業(yè)(上海)有限公司作為一家知名公司,將如何面對消費者的投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