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原告何秋艷與被告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現(xiàn)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方公告送達(2016)粵0106民初16421號民事判決,判決主要內(nèi)容如下:一、被告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何秋艷退還定作款18000元;二、被告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何秋艷支付賠償款11207元;三、被告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何秋艷支付違約金(以未退還的定作款為基數(shù),按月息2%自2015年12月6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四、駁回原告何秋艷的其他訴訟請求。請你方于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至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