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逸鴻?因總店“誤解”加盟店的投資主體,而被總店推上法庭成為商標侵權被告的“皇城老媽火鍋西安店”,日前由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成都皇城老媽火鍋西安店”是“成都皇城老媽酒店有限公司”的加盟店。1994年4月及1996年6月,經(jīng)國家商標局備案,西安店從成都總店轉(zhuǎn)讓取得“皇城老媽”兩份注冊商標。1999年8月12日,雙方簽訂《加盟協(xié)議書》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總店同意接納西安分店加盟,使用其注冊商標、文字、圖樣及組合。1999年12月8日,陜西汽車人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法人蔚忠平與另外兩人出資300萬元注冊成立了“陜西皇城老媽酒店有限公司”經(jīng)營西安加盟店,蔚忠平任法人代表。2001年5月18日,蔚忠平將其股份轉(zhuǎn)讓給劉志勇,劉任法人代表。2001年9月,成都總店得知陜西汽車人實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并未向陜西皇城老媽酒店有限公司實際投資,而簽訂商標使用合同的是汽車人公司而非皇城老媽西安分店西安店,屬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陜西皇城老媽酒店有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是“皇城老媽”注冊商標的商標專有權人。成都總店誤認為加盟店是汽車人公司開辦的獨資企業(yè),才與其建立商標使用關系,證明總店是同意加盟店使用其商標的,而且商標的使用完全是依照成都總店與汽車人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協(xié)議履行的。一方誤解并不導致另一方侵權行為的產(chǎn)生,同時“皇城老媽”注冊商標的實際使用人是西安加盟店而不是其出資人,加盟店股東及其股東的變更并不影響其作為法人使用商標,故侵權行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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