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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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A0\u00A0\u00A0 本院受理的原告麥俊熙訴你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方式無法向你司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訴訟須知、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本院根據(jù)該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司公告送達。原告麥俊熙訴請本院判令:1、被告賠償原告500元;2、被告依照相應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本公告自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你司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內。本院定于2017年8月29日10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對本案公開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將依法缺席判決。
二〇一七 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