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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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黎明與被上訴人廣州室倍思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博洛尼家居用品(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qū)人民法院(2016)粵0106民初126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dá)本院(2017)粵01民終1912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fèi)590元,由上訴人黎明負(fù)擔(dān)。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dá)。
二O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